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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市锦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82民初2971号之一 原告:甲 被告: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与被告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撤诉处理。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1110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