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执异1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新胜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之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1号楼1529-327室(cz)。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0号5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路4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2022)沪0110执413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之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付 葵
审 判 员 何 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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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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