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102号
申请人:安徽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
西县经济开发区集贤路与派河大道交口***电产业园2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YOTR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宣州经济开发区双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UNGPX7。
法定代表人:余国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019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状元北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5923351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85269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852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