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02民初4842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鸿运商城F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8.34元,减半收取计5979.17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