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802民初1471号
申请人(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鸿运国际商城F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者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交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者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