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幕墙(珠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远东恒辉幕墙(珠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35513号
原告(互为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香,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互为原告):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新和远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37204D。
法定代表人:孙兴根。
被告:远东恒辉幕墙(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联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PR5U90。
法定代表人:孙兴根。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平,人力资源部助理经理。
原告***与被告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远东恒辉幕墙(珠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香、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
一、***的仲裁请求:1、裁令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8002.36元;2、裁令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度至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6046.85元;3、裁令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4、裁令远东恒辉幕墙(珠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仲裁结果:1、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8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2829.67元;2、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律师费852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的诉讼请求:1、判决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98002.36元(月平均工资13066.9813元×7.5个月);2、判决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向***支付2016年至2019年未休的年休假工资36046.85元(月平均工资13066.9813元÷21.75×200%×24.5天);3、判决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向***支付律师费损失15000元;4、判令远东恒辉幕墙(珠海)有限公司对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四、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向***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8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0020.95元;2、判令由***承担诉讼费。
五、入职时间:2012年6月1日。
六、工作岗位及地点:助理经理。
七、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从2016年7月1日起的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离职时间:2019年6月28日。
九、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13066.98元。
双方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
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中,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全体员工公告公司搬迁珠海的相关事宜,该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称其愿意随迁去珠海公司工作,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则称***提出了随迁的附加条件,公司没有同意。在双方均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故此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按***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98002.36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一、关于2016年度至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主张的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的社保清单显示,其2003年7月起开始有社保记录,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其2017年度年休假为10天,2018年度年休假为10天,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8日年休假为4天。故,***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8日应享受年休假合计为24天。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提交2017年、2018年、2019年春节放假通知及电子邮件截图证明已在2017年、2018年、2019年春节期间安排了5天带薪年休假。***否认知悉上述春节假期包含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统筹安排年休假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春节期间安排带薪年休假已征得***同意,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故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3066.98÷21.75×24×200%=28837.47元。
十二、关于律师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故本院判定,按本院支持的诉讼请求占***全部诉讼请求的比例,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律师费为3226.89元。
十三、远东恒辉幕墙(珠海)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远东恒辉幕墙(珠海)有限公司与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存在混同经营的情况,其要求远东恒辉幕墙(珠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8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8837.47元;
二、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律师费3226.8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远东幕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8元,被告深圳恒宝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朝  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文轩(兼)
书记员 李  桃  艳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