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972号
申请人:宜兴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东湖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559283320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恒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环保城52幢0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089352482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恒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泽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恒泽公司价值20000元的财产,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宜兴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恒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