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恒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972号 申请人:宜兴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东湖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559283320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恒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环保城52幢0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089352482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恒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泽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恒泽公司价值20000元的财产,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宜兴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恒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