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南皮县明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钢铁研究总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7民初1411号 原告:南皮县明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南皮县刘八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钢铁研究总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南皮县明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钢铁研究总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南皮县明辉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皮县明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