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7民初1411号
原告:南皮县明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南皮县刘八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钢铁研究总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南皮县明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钢铁研究总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南皮县明辉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皮县明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