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6民初4874号
申请人:昌邑市浩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MA3THNRD28,住所地:昌邑市******206北、文博街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市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46219148X,住所地:江苏省***市大新镇新创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