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11067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上沿山河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大新镇新创路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63元,财产保全费2062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