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苏州市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63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华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苏州华城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钱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