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市众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市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民初3324号
原告:潍坊市众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道东风东街以北、新华路1567号崇德丹桂里1号楼2单元421室。
法定代表人:王培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梅,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锦都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陆小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潍坊市众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潍坊市众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众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众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97元,减半收取714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48.5元,由潍坊市众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钦鑫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