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民终5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西楼二楼213号(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强安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官庄镇官庄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强安铁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4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称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合同,案涉发货清单上的收货人不是其公司员工,亦未向被上诉人支付过合同价款。被上诉人提供的发货清单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已将涉案货物交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亦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支付过货款。本案需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供货数量及欠付货款情况,依法分配举证责任,综合本案现有证据,作出进一步认定。综上,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不清,故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4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解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