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强安铁塔有限公司

潍坊强安铁塔有限公司、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执4号
申请人执行人:潍坊强安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官庄镇官庄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潍坊强安铁塔有限公司与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订购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潍坊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潍仲裁字第0183号裁决书,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潍坊强安铁塔有限公司123156.00元。
本院依法对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案中的被执行人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已被我院受理,但尚未被宣告破产。
本院认为,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确无可供财产执行,同时考虑到该公司已经被申请破产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梁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