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4民初4144号
原告:潍坊强安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官庄镇官庄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
被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东方广场A座1单元5层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凯里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佳和盛世小区1栋5单元102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凯里分公司负责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强安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凯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强安铁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凯里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潍坊强安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