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双寅电气有限公司

保定双寅电气有限公司与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7民初1043号
原告:保定双寅电气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辛章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姜建才,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青年二巷西侧麒麟雅筑1幢1301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双寅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保定双寅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双寅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双寅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保定双寅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田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