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广西昆凌电力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81执18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昆凌电力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昆凌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21年3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昆凌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4330.9元(利息及延迟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提取、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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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