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湘0181执1814号之三
广西坤凌电力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2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3月22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389604.9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14726元及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户名: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账号:XXXXX
交款时应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731-XXXXX
本院地址:浏阳市环府路1号
邮编:410300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