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1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富民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伟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淡水泓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伟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终2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瑞德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