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3财保17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南阳金冠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阳金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南阳金冠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南阳金冠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南阳中州路支行账户69×××74。申请人***以其与担保人***共有的位于南阳市宛城区白鹤镇赵营房产一套(宛市房权证字第9020261、9020261-××号),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阳金冠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南阳中州路支行账户69×××74存款26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与担保人***共有的位于南阳市宛城区白鹤镇赵营房产壹套(宛市房权证字第9020261、9020261-××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