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3财保5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南阳金冠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阳金冠过电压保护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南阳金冠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中州路支行账号69×××74。案外人***以其所有的宝马740LI轿车(豫R×××**号)壹辆,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阳金冠实业有限公司、南阳金冠过电压保护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万元。
二、查封案外人***所有的宝马牌740LI轿车壹辆(豫R×××**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