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科技机泵有限公司

成都中科技机泵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3民初1294号之一
原告:成都中科技机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中科技机泵有限公司与被告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中科技机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科技机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8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中科技机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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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付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