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意诚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意诚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长鹏投资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2民终1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意诚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6号1幢二层2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鹏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南路甲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意诚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长鹏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鹏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5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意诚公司于2023年2月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意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意诚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87.48元,减半收取17943.74元,由北京意诚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