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2民终1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意诚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6号1幢二层2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鹏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南路甲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意诚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长鹏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鹏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5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意诚公司于2023年2月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意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意诚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87.48元,减半收取17943.74元,由北京意诚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