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6369号
原告:北京意诚信通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47650XA),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6层6001A号。
法定代表人:师文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柯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74562054),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意诚信通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公司)与被告上海柯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信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62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29037.7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智能卡片加工企业。2018年7月12日,被告通过邮件发送采购合同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订购用于贵阳轨交单程票卡860000张总货值1006200元。原告收到订单后,按照要求积极筹备并如期生产交付了上述货物,但被告迟迟未能结算,货款目前交货已过90天有余,经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拒绝支付上述价款,按照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约定,被告应承担3万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29037.74元,综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柯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第一,双方在合同第16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在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属无效约定,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约定不明。第二,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经营地址在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应以被告经营地址作为被告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法院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同时双方系争的货物由原告送达至被告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故合同履行地应为上海市徐汇区,管辖法院应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协议第十六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在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协议条款实际系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起诉时,可在己方所在地提起诉讼,不属于约定不明。该约定亦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应属有效。现信通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信通公司作为原告,有权根据协议之管辖约定向己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故柯斯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柯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上海柯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