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77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意诚信通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4号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师文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意诚信通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5幢一层102、103、104号。
法定代表人:侯洋。
本院在执行北京意诚信通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