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1257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意诚信通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4号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师文斌。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6月29日,北京意诚信通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亿鑫天成软件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怡秀园4号楼15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意诚信通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亿鑫天成软件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其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