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1财保63号
申请人:北京意诚信通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6层6001A号。
法定代表人:师文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铭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庄科乡沙塘沟村47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意诚信通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铭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意诚信通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意诚信通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铭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240000元,冻结期限自冻结措施实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720元,由申请人北京意诚信通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申会英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