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5390号
原告:北京鼎兴利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稳,总经理。
被告:北京意诚信通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6层6001A号。
法定代表人:师文斌。
原告北京鼎兴利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意诚信通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鼎兴利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鼎兴利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鼎兴利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北京鼎兴利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迟婧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