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24民初1607号
原告:苏州柳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富路**东景工业坊**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柳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柳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柳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550元,减半收取34775元,由原告苏州柳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