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91民初9439号
原告:苏州柳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富路9号东景工业坊7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熊立新,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德(嘉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群路1199号3号厂房北侧。
法定代表人:***.***.赛茨。
原告苏州柳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德(嘉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柳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柳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龙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