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宜良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昆明市宜良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26民初1551号 原告:***,男,彝族,1975年9月21日生,现住云**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告:***,男,彝族,1969年6月5日,现住石林县县。 被告:昆明市宜良县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云**省昆明宜良县匡远镇匡山**路段家巷**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之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彝,现住石林县县。 原告***与被告***、昆明市宜良县建筑工程公司及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计126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