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444号
原告: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29289276Q,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咖啡小区11栋S-9号。
法定代表人:李开福,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芬、张东,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宜良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2168601810,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金房二小区南区20-2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天平。
原告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宜良县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1元,减半收取2010.5元,由原告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李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