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8738988713F。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5833××××68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201********账户内存款CNY133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836××××75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沙银行81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五、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沙银行8100××××00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兰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