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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12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8738988713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款74182.67元,分配受理费案件5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74177.67元案款,因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暂无余额可供执行扣划,现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528执124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兰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