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12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8738988713F。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5833××××68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兰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