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28执保22号
申请人:新宁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梽木山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金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凝秀社区大兴路9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2188号广田大厦30层。
申请人新宁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3)湘0528民初77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4月7日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深圳市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宁县××小区××号栋××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湘0528执保22号案件保全事项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