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洋电建(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恒兴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渤洋电建(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04民初5119号 原告:天津恒兴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翟庄村委会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洋电建(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绮园里3号A区1号(存在多址信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恒兴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渤洋电建(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恒兴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以双方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恒兴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天津恒兴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