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阳广日机电有限公司

山西平阳广日机电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81民初2150号
原告:山西平阳广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红军街48幢。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河西镇西李门村。
法定代表人:邢党政,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平阳广日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山西平阳广日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平阳广日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