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利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5894号
原告:***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袁山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进锋,湖北山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原告***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