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袁山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吉利,系该公司销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明洋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
法定代表人余玉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明洋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725民初22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明洋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明洋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明洋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本院依法于2020年6月28日以(2020)黔2725财保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限额扣留了贵州明洋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3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另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明洋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为11659801.67元(最终结算价以审计单位审定金额为准)。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贵州明洋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一百六十六万四千一百三十三元整(¥:1664133.00元);
二、上述提取款项于七日内直接汇入本院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开户名称:瓮安县人民法院,账号:***,银行行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杨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邓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