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民初3625号之一
原告: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袁山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36号索克发展大厦6层601-609号。
法定代表人:郭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46元,减半收取15073元,由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迎博
人民陪审员 孙智青
人民陪审员 XX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