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民初2406号之一
原告: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袁山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德照,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博爱路87号博爱公寓2层。
法定代表人:游莉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48元,由原告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成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