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702民初2345号
原告:钦州市钦州港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招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473998522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中诺工业楼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KBM5H5T。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钦州港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钦州市钦州港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钦州港市政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原告钦州市钦州港市政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钦州市钦州港市政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