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3民初7053号
原告:祝某,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济(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男,系公司股东。
被告:董某,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董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