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初781号之一
原告:山东**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RBXDQ24,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城区104国道与华兴路交叉口102号、202号、3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阳谷电缆电线销售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J3F314G,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陶然路交汇处向南50***。
经营者:***。
被告:***,男,汉族,1980年5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女,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山东**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阳谷电缆电线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未尽事宜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