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初7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RBXDQ24,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城区104国道与华兴路交叉口102号、202号、3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于半坡村353号,身份证号:3725221979********。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3)鲁1424民初7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