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牛仔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江苏大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3民初7132号 原告:牛仔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34号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6月14日生,系牛仔科技(大连)有限公司职员,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江苏大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扬子江大道2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牛仔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不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牛仔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