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众诚兴宇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某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7民终3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盛安大厦**。

负责人:范占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娅青,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风花,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双庆,男,194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清,女,194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晓明,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晓瑞,男,199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慧贤,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众诚兴宇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张家口市桥**白家沟**/div>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风花、秦双庆、张文清、秦晓明、秦晓瑞、河北众诚兴宇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宇通信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9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娅青、被上诉人魏风花、秦双庆、张文清、秦晓明、秦晓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安财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9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8年1月15日一审第三人向我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为6823130111220180000002,保险期限自2018年1月24日零时起至2019年1月23日二十四时止,秦富为该保单承保人员名单内。对于投保单手写部分我公司已告知投保人,保险条款同投保单一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投保人盖章确认后生成保险单,该保险单生成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19:45,保单已用醒目字体标注“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及附件,并同意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给付责任“,特别约定部分按照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特别约定录入。因此我公司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已收到投保人盖章确认后的投保单,在投保单、保险单均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保单特别约定第2条约定:被保险人主要负责宽带网络地面安装维护等工作,而本次事故被保险人为高空作业,属于本保单特别约定的除外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天安财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魏风花、秦双庆、张文清、秦晓明、秦晓瑞答辩称,案涉保险的投保人是兴宇通信公司,投保单上投保人盖章时投保单上没有手写的特别约定,手写的两句话不是兴宇通信公司员工手写。投保单不真实,保单是2018年1月11日出具的,投保单的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从时间上看不真实。兴宇通信公司投保的500人的保险,如果按照保险公司说的高空作业除外,那么就失去了投保的意义。对于格式合同的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即使特别约定是真实的,因约定是被保险人主要负责等工作,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工种划分,天安财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兴宇通信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天安财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魏风花、秦双庆、张文清、秦晓明、秦晓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天安财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天安财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3日上午秦富在崇礼区位于中国移动113通信木杆处整改通信宽带线路时,不慎触碰到旁边的高压线,被当场电击死亡。2018年1月15日第三人天安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单位员工(包括死者秦富)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号6823130111220180000002,保险期间自2018年1月24日零时起至2019年1月23日二十四时止,每人保险金额80万元,未指定事故受益人。该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身份无工种区别划分。该保险单的险种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事故、残疾、烧烫伤。该保单的特别约定:一、1、本保单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责任,2、被保险人主要负责宽带网络地面安装维护等工作;二、本保单适用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而在2018年1月15日手工填写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中手工填写的特别约定部分:1、本保单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责任,2、被保险人主要负责宽带网络地面安装维护等工作。关于该手写的特别约定,兴宇通信通信公司称不是该单位员工手写,天安财险公司称不知谁手写,且关于该特别约定天安财险公司是否在投保时向投保人兴宇通信通信公司进行明示告知未提供证据证明。死者秦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魏风花、秦双庆、张文清、秦晓明、秦晓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争议的焦点为死者秦富爬杆整改通信宽带线路时被当场电击死亡的事故是否属于该保单特别约定的第一条第2项“被保险人主要负责宽带网络地面安装维护等工作”约定的天安财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该保单特别约定的第一条第2项“被保险人主要负责宽带网络地面安装维护等工作”,因为有“等”的约定,且关于被保险人身份未做工种的划分,应属于约定不明,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应该不属于天安财险公司免赔的情形。另关于该特别约定内容是天安财险公司免责范围的扩大,天安财险公司应该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天安财险公司是否在投保时向投保人进行明示告知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该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该由天安财险公司赔偿。判决:天安财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魏风花、秦双庆、张文清、秦晓明、秦晓瑞保险金80万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双方争议的案涉保单关于“被保险人主要负责宽带网络地面安装维护等工作”的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因从保险合同的目的和约定内容进行考量,经审查,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身份未做工种的划分,争议条款对投保的工作范围约定不明,结合兴宇通信公司经营范围、工作范畴和投保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应该不属于天安财险公司免赔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判令天安财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0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凯阳

审判员  闫 格

审判员  马瑞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耿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