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保163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保全人:贵州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保全人:***,男,汉族,1983年8月2日出生,住六盘水市水城区。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72550元的冻结,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照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221民初1237-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依法解除了对被申请人贵州凯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72550元的冻结。 至此,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