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某某分局与北京扬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太原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晋0109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住所地太原市***区千峰南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科员,住太原市***区千峰南路**。 被执行人北京扬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银网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并国土资万监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在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作出的并国土资万监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