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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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晋0109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住所地太原市***区千峰南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科员,住太原市***区千峰南路**。
被执行人北京扬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银网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并国土资万监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在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作出的并国土资万监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佳